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廖先锋,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县**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先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9月12日、10月27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先锋在“货车帮”等平台上发布虚假的运货信息,获得货车司机信任,以介绍货运单抽取中介信息费或保证金等费用为由,多次对全国各地货运司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39100元。
被告人廖先锋于2019年4月18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母某某、蔡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廖先锋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等;
6.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涵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先锋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县**旁。
2.侦查卷宗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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