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011962********,汉族,文盲,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里**号。2017年12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对出马路,乘扶被害人李某某过马路之机,盗窃得其放在左裤袋内的啡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美金60元、美国花旗银行卡、广州银行卡、美国乘车证等财物),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是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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