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廖某某、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2000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200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坝仔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坝仔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与郭某某联系后,明知上游资金来路不明,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向郭某某提供支付宝收款码。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商量后,将罗某某、廖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一并提供给郭某某。收到钱款后,被告人廖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利用上述支付宝账号和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的银行卡帮助郭某某等人转款、取款、存款。经查询,被告人廖某某支付宝账户2530992010@qq.com(昵称“大飞机”)2020年4月份收入103000余元,支出108000余元;5月份收入319000余元,支出282000余元。罗某某支付宝账号17502096362(昵称“文睿”)在2020年5月份共收入60万余元,支出45万余元。廖某某支付宝账号13030126724在4月份的收到廖某某、罗某某转入4.9万余元,支付宝账号2284114801@qq.com在4月份收到廖某某转入2.5万余元,银行卡流水显示4月份收入15万余元;廖某某支付宝账号13030126724在4月份的收到廖某某转入20108元,银行卡流水显示5月份收入100100元,均被取现。

2020年4月20日夜晚11时许,淮滨县马集镇鲁围村村民慈某某在家中玩手机过程中,其手机QQ(网名“simplicity...”)收到QQ号为3256983422(网名“洪荒少女”)陌生号码添加好友的请求。慈某某将对方加为QQ好友后,对方主动给慈某某发了视频通话邀请,在视频通话过程中,慈某某与“洪荒少女”“裸聊”约3分钟后,对方挂断了视频。随后“洪荒少女”通过QQ给慈某某发了一个链接,让慈某某下载“叽歪”APP,并且获取了慈某某手机通讯录的信息。之后一个网名为“李宝宝”的QQ号(1572390479)加慈某某为好友后,把慈某某的“裸聊”视频及慈某某的手机通讯录通过QQ发给慈某某。并发信息威胁慈某某给其转钱,如果慈某某不转钱,就将慈某某的“裸聊”视频发给慈某某通讯录联系人和互联网上。同时“李宝宝”提供两张银行卡号(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0130********)开户人陈怀荣,另一张邮政储蓄卡62179936500********,开户人是霍培金)和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慈某某担心自己“裸聊”的视频被公开,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给对方转账7704元。慈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慈某某被敲诈的资金被转移到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支付宝及银行卡账户中,最终由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慈某某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罗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