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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廊坊市某某经纪有限公司、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

被告单位廊坊市**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2****,单位地址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诉讼代表人白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被告单位廊坊市**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联系方式:1500336****

被告人韩某某,男,廊坊市安次区人,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6月23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廊坊市**经纪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股东韩某某、白某某。被告单位廊坊市**经纪有限公司自2012年开始,通过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合同》等,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合同到期后,公司或鼓励客户继续续存,或给客户重新开具借款协议,并以公司没钱为由拖延返还投资款,致使客户向公司投资的钱款部分无法收回。至2018年6月20日吸储金额共计人民币5880.43万元,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56.30万元,涉及人数共计131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策划、决策、指挥该公司实施了上述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贾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崔某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廊坊市**经纪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了决策、指挥、容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18年11月30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1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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