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7]364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91983********,专科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021984********,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鑫,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78********,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磊,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21983********,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新城区**路**村**排**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康,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91995********,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洛川县**镇**村**号。201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磊,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1989********,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亮亮,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张某某、岳鑫、李磊、李康、蒋磊、石亮亮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廉某某与羿某某有债务纠纷。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廉某某让女友张某某通过微信与羿聊天,并与羿约在安康见面。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廉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岳鑫、李磊、蒋磊、石亮亮等人驾车至安康市**路**一洗车行。在此,廉某某等人将羿带上车,由张某某开车将羿带至本市未央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廉的住处。后廉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李康对羿进行看管直至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羿趁廉某某等人带其出门之际,从10楼楼道窗户跳楼身亡。期间,被告等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逼羿筹钱。当日,被告人廉某某、张某某、岳鑫、李磊、李康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蒋磊、石亮亮于2017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张某某、岳鑫、李磊、李康、蒋磊、石亮亮目无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2017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廉某某、张某某、李康、蒋磊、石亮亮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岳鑫、李磊现取保候审。
2、案卷伍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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