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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廉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某某人,住霍某某******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19年1月31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廉某甲伙同廉某乙、廉某丙(均已判刑)无视国家法纪,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廉某乙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事实如下:

(一)廉某甲伙同廉某乙等人长期强行占用村集体所有的后湖塘, 不准村民抗旱抽水,随意殴打他人。

1.“后湖塘”是潘集镇李岗、汪冲两村的抗旱塘,总面积80亩左右,是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打民康堤时开始逐渐形成的一个水塘,可以灌溉两村的几百亩土地。廉某甲、廉某乙家族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没有征得村干与村民的同意下,一直将该塘占用养鱼,没有给任何费用。2006年廉某丁在塘边非法建房36间,用于收购养殖野生动物。

2. 2003年前后,一天李岗村民李某甲在自家被淹的承包地里逮鱼,廉某乙认为是他鱼塘里跑出来的鱼,不准李某甲逮鱼,并和廉某甲一起殴打李某某。第二天廉某乙又持剪刀将其捅伤。

(二)廉某甲、廉某乙强行占有耕种小北湖土地。

潘集镇小北湖土地性质属国有,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李岗村圩岗、圩东、前岗、后岗、新庄、大坝、大圩七个村民组在小北湖的李陈坝坡分得土地,因大圩村民组长张某某的哥哥在省里工作,大坝村民组长孟某某兄弟八个,两个村民组的土地被要回,另五个村民组的90余亩土地被廉某甲、廉某乙占用耕种至今,未支付承包费用。

(三)廉某甲在汲河外围东湖闸下方私自圈圩占地二三百亩用于养殖。

(四)严重扰乱单位和生产秩序。

1.2017年淠河改造占用了后湖塘大约20亩的水面和土地,赔偿款70余万元。廉某甲、廉某乙、廉某丙认为后湖塘是他们兄弟几人所有,要求得到淠河工程的补偿款。2017年12月31日廉某丙到镇政府分管副镇长莫某某办公室里绝食、哭闹,后住在莫某某办公室三天三夜,导致李岗村的工程补偿款未及时发放到位,造成群众多次上访,扰乱镇政府办公秩序。

2.2017年六七月份,淠河经济带施工时,需要将民生闸到康庄大堤加宽加高,霍某某水务局、河道局、公安局组织人员将围堤内的水放掉后进行施工,廉某乙、廉某甲为达到索要补偿款的目的,让贾某甲组织村民到施工现场将放水的缺口堵上阻碍施工,并承诺给去阻碍施工的人每人每天100元,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

(五)廉某甲伙同廉某乙干扰基层换届选举,意图把持基层政权。

2018年8月潘集镇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廉某乙作为时任村主任经组织审查,被取消候选人资格。廉某乙、廉某甲得知选举资格被取消后,找到李岗村选举委员会的贾某乙、刘某甲、李某乙、贾某丙、陈某某、贾某丁、贾某戊和村文书王某某,让选举委员会成员找群众签名,王某某写群众联名信,到镇里找主要领导举荐,共同推举廉某乙继续担任村主任。

(六)廉某甲采用非法方式,组织人员多次越级上访。

2018年3月份以来,廉某甲在明知霍某某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对原李岗村书记贾某己做出处分决定后,采取唆使、雇用等方式,组织沈某某、贾某庚、廉某戊、贾某辛等人多次到霍邱、六安、合肥、北京等地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恶势力,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理

检察官助理:汪枝丽

2019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廉某甲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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