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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为由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廉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PK****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荷花南路口北30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5.6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为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廉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鉴定意见;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水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廉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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