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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颍上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廉某某在手机上同时使用微信号、微信号与被骗人邓某某协商购买中药材毛茨菇。廉某某伪造发货照片、伪造德邦物流清单,骗取被骗人邓某某的信任后。被骗人邓某某按照廉某某的要求,在廉某某的甲微信号内转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骗人证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谈记录、资金流转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资金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廉某某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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