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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廉某某盗窃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廉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捕前住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我察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凌晨廉某甲带着钳子和改锥等工具将苏某某家密码锁撬坏入室,分三次盗窃苏某某家中的电视机一台,电子台历一个,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电饭锅一个,煤气灶一组,包四个,衣服,床单,被罩等物品及现金二百元,其将盗窃来的物品放回自己家地下室中。随后几天,其又多次去怡东华城小区,发现苏某某家依旧没有人,于是在2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廉某甲再次去苏某某家中,将电动车盗走,停放在张北县新村,将电动车电瓶拆下放回自家地下室。后廉某甲将盗窃的金项链作为旧料,于2019年2月8日去位于张北镇十字街的**金店换取了一个4.05g金戒指,一个标价为3098元的3D吊坠,一个标价为2998元的22K金项链,并补差价641.4元。当天晚上廉某甲在家中称重了换取的3D吊坠、22K金项链共8g,觉得亏了,在2019年2月9日又邀其三姐廉某乙把3D吊坠、22K金项链退给了金匠世家(换取的戒指因廉某甲已经佩戴,影响二次销售,没有给廉某甲退戒指),**金店退还廉某甲17.77g的旧料。从**金店出来后,二人又到位于张北镇**未来城的**珠宝城用11.4g的旧料换了一个8.29g的金观音,一个3.38g的金吊坠,并付差价767元。2019年2月22日廉某甲再一次到金钰泰珠宝城用4.05g金戒指(**金店换取的)和6.29g的旧料换了一个11.33g的金戒指,并付差价953元。

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廉某甲盗窃的物品于2019年2月28日的市场总价值为10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苏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物品扣押清单、金匠世家提供的票据、金钰泰珠宝城提供的票据;5.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6.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危害较为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廉某甲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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