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南城区**北队**号,务农。有前科:2020年1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00时00分许,被告人廉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S9053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欧洲城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其当时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2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告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交管大队干警在查获及讯问被告人廉某某时依法采集的视听资料制作的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廉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4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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