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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庾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庾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花园**幢**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内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高某某、沈某某等1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对高某某、沈某某等4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进行侦查时,其上线为付某某(另案处理)和雷某某已被西藏警方查获雷某某供述称在被告人庾某甲处购买过红瘰疣螈制品。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庾某甲经营的药材店铺、住所依法进行搜查,共搜查出穿山甲鳞片50.75千克,同时在庾某甲手机微信中发现与孙某某交易红瘰疣螈制品以及穿山甲鳞片的记录,其从孙某某处购买穿山甲鳞片50千克,红瘰疣螈36千克。

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细瘰疣螈(又称红瘰疣螈)和穿山甲鳞片。

细瘰疣螈(又称红瘰疣螈),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红瘰疣螈一只整体价值为1500元;穿山甲,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询市场价格,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穿山甲鳞片每克以6.5元计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庾某乙、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甲收购、出售红瘰疣螈、穿山甲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庾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收购、出售红瘰疣螈、穿山甲制品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庾某甲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多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花园**幢**楼**号,联系电话1354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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