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庹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阡县**镇**村**组**山林与**镇**村(原**村)**组安某某家存在权属争议。**山林在**村为该村**组与**组集体所有,而安某某认为该山林地名为**,系其本人承包经营。被告人庹某某因家庭困难,为供子女就学,以在当地种植烤烟作为其经济来源。2020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七),因烤烟需柴火,被告人庹某某在明知**山林不属于其承包,且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权属争议双方同意情况下,自带油锯砍伐**山林中林木。经石阡县林业局测算,**山林被砍伐林木97株,共计立木蓄积7.0474立方米。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庹某某向石阡县林业局提交自愿补植复绿的申请,并缴纳了补植复绿费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土地承包经营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阡县**镇**村**组**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林地权属争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用油锯砍伐不属于其承包的林木97株,共计立木蓄积7.047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家祥
检 察 官 张迪娜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