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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庹某某容留吸毒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庹**,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尹家溪****组。2007年6月1日,因结伙斗殴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2012年12月6日,因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提供赌博条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庹**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北正居委会凯力酒店用本人的身份证开住1318房间, 次日11时许,被告人庹**在该房间内容留向**、吕**、黄**、吴**四人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250元冰毒,随后被民警查获,在查获过程中被告人庹**逃脱。2020 年3月3 日,被告人庹**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官黎坪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刑事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告人庹**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吕**、向**、吴**、黄**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庹**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庹**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永定区****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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