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庹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K77****号两轮摩托车由化州市三官塘往民主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路****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粤K7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庹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庹某某血液检验,送检的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庹某某由于受伤住院治疗,治愈后于2020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庹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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