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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风琴贩卖毒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康风琴,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3********,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社区**街**号。2008年7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风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康风琴与向其购买毒品的下线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商定以每克65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康风琴从其位于同心的家中出发,乘车途径固原市,于当日13时许到达甘肃省平凉市,在平凉市崆峒区汽车西站路边与杨某某见面并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查扣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30.43克),从被告人康风琴携带的紫红色塑料袋内查扣现金13000元。经鉴定,从涉案人员杨某某处查扣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银行交易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风琴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风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0.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风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叶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风琴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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