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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康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7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街**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10月28日,被害人张某甲找到蔡某某(已判决)借款50,000元,在张某甲签订一张100,000元的借条后,以张某甲隐瞒还有其他债务违反“行规”为由未支付借款。随后,于某某(已判决)接到蔡某某通知,其带领被告人康某、李某甲(已判决)向张某甲逼债,并让李某甲将张某甲拘禁在大庆市高新区**洗浴会馆内,索要上述虚假借款。次日8时许张某甲报警,李某甲逃离现场。2017年3月8日,于某某持张某甲签订的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条,在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甲偿还借条标明的借款金额100,000元。2017年5月15日于某某撤诉。此起敲诈勒索未遂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庆市应急指挥中心110接警记录单和反馈单、于某某起诉张某甲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案卷材料、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大庆市龙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档案材料;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3.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甲、蔡某某、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二、2016年5月,被告人康某伙同蔡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已判决)、雷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某某东(已判决),在**公司、大庆高新区*甲宾馆、*乙宾馆、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奶奶家中,杨某甲及其父亲单位等地点,使用杨某甲签订的虚假借条,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滋扰、纠缠的方式,向杨某甲及其家人索要305,000元。因杨某甲家人拒绝支付该笔欠款而未得逞。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康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刘某乙(已判决)为了帮助蔡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杨某甲索要债务,采取到杨某甲奶奶家砸门,围堵杨某甲奶奶家门口,在小区内使用扩音喇叭喊“杨某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杨某甲父亲单位采用拉横幅等滋扰手段向杨某甲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致使杨某甲被诊断为社交紊乱型人格障碍,其父亲杨某乙因焦虑障碍在大庆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此起敲诈勒索未遂3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某某蔚、杨某乙、齐某某、李某乙、王某甲、贾某某、张某丙、某某峰、马某某、陈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辩解;秦某某、蔡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2015年9月份,被害人钱某甲在李某丙(已判决)处借款22,000元,签126,000元欠条,还款28,000元后又还款90,000元。2016年11月26日,李某丙逼迫钱某甲还款并将钱某甲及担保人张某丁带到蔡某某处借款,借到的28,000元被李某丙拿走,签96,000元欠条,之后李某甲和被告人康某以钱某甲在蔡某某手中的借款到期为由让其还钱,并将钱某甲非法拘禁在新村*丙宾馆3天。20天后,蔡某某、被告人康某前往钱某甲家中从其父亲手中拿走45,000元。因张某丁为钱某甲在蔡某某处借款担保被敲诈勒索92,800元,钱某甲还张某丁100,000元。此起敲诈勒索既遂137,800元,未遂5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物品文件清单、结清单、收据、借据;

2.证人张某丁、赵某某、钱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辩解;雷某某、李某甲、秦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4月初,被害人崔某某、杨某丁夫妻二人因经营服装店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人康某借款100,000元,实得79,000元,签订200,000元虚高欠条,并用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做担保,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公证处进行公证。2014年5月末,被告人康某以欠款到期未还需支付违约金为由,带崔某某向他人借款50,000元,到手25,000元,签订50,000元虚高欠条,康某拿走20,000元,给崔某某5,000元。2014年6月,被告人康某带领崔某某、杨某丁在哈尔滨市*甲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000元,康某将30,000元拿走。2014年6月,被告人康某将崔某某、杨某丁150,000的债务转单给了郭某某,郭某某给康某130,000元现金,崔某某、杨某丁给郭某某签订了一张200,000元虚高欠条,并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与郭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公证处进行公证。过了几天,被告人康某找到崔某某,称自己只在郭某某处拿到手130,000元,郭某某扣除了20,000元的服务费和公证费,崔某某、杨某丁还需要继续还康某欠款。被告人康某继续带领崔某某、杨某丁在**保险公司贷款20,000元、在*乙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5,000元、在*丙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0,000元、在*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在*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0,000元、在*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4,000元,共计贷款229,000元,这229,000元被康某全部取走。此起诈骗既遂3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丁提供的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黑龙江省大庆市公证处卷宗材料;

2.证人高某甲、杨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杨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辩解;于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2017年7月份,被害人鲍某甲为偿还欠款,被告人康某将鲍某甲介绍给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实际到手124,000元,签500,000元虚高借条,并以鲍某甲位于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作为担保。后鲍某甲无力偿还借款,于某某指使张某乙在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与鲍某甲进行调解,调解书确认鲍某甲向张某乙借款500,000元。同年8月30日,鲍某甲与张某乙在大庆市龙某某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公证,将鲍某甲名下的房产(价值633,100元)代理权委托到张某乙名下,由刘某丙偿还房贷174,859元后,于同年9月18日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到刘某丙名下。随后,张某乙、刘某丙等人以滋扰、纠缠的方式要求鲍某甲搬离。12月7日,鲍某甲父亲与刘某丙达成协议,以510,000元将房屋赎回,并于当日给付刘某丙人民币40,000元,又打了一张470,000元的欠条。此起诈骗既遂374,241元,未遂258,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证书、委托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庆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鲍某乙提供张某乙承诺书、定金收条、鲍某甲交通银行账户明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卷宗材料;

2.证人鲍某乙、闫某甲、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辩解;秦某某、于某某、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2017年6月7日,被害人高某乙向被告人康某借款25,000元,用于偿还在他人处借款,并签订163,000元虚高借据。到还款期限时,高某乙没有还款给被告人康某。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康某使用163,000元虚高借据将高某乙起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6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乙偿还康某借款本金163,000元。此起诈骗未遂138,000元。

1.书证房产证、借据、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卷宗材料; 

2.证人姜某某、王某乙、钟某某、王某丙、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经侦查,2019年6月20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在黑龙江省富裕县将被告人康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康某诈骗3起,诈骗人民币1,076,100元,其中既遂人民币679,241,未遂人民币396,859元;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人民币595,000元,其中既遂人民币137,800,未遂人民币457,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高借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言语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康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康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佰东

检察员:谭海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及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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