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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赌博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5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住河南省宝丰县**大道****小区*楼*单元*楼*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某某在手机上下载“朋友局”、“闲逸麻将”等赌博软件,利用微信群组织何某某、苗某某、高某某等104人进行网上赌博,赌资共904109元,获利1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苗某某、崔某某、何某某、高某某、钮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延宾

检察官助理:秦珍珍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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