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至5月11日,被告人康某某先后在万州区清堰坡、白岩书院、王家坡上街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康某某在万州区清堰坡**号门市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渝A****X银色东南牌轿车内的现金1200元。
2、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万州区白岩书院**号**宿舍院坝内,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粤S****J黑色别克轿车内的重庆高速通渝卡一张。
3、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在万州区王家坡上街**号楼**单元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渝A****K灰色长安小货车内的现金200元和单价10元的软壳包装朝天门香烟5包。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康某某在万州区**路**号**室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盗取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冉某某;同日,被害人张某某收到被告人康某某退赔的财物损失人民币250元;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取的重庆高速通渝卡一张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
2.辨认、扣押等笔录。
3.被害人冉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邬小军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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