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康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街**组,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初,被告人康某以投资买卖房屋赚取高额利益回报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0万元、牟某某人民币340余万元、张某甲人民币340余万元、信某某人民币460余万元、张某乙人民币70余万元、叶某某人民币80余万元、吴某某人民币270余万元、陶某某人民币280余万元、宋某某人民币370余万元、尹某某220余万元、王某某180余万元,所骗资金大部分被被告人康某用于偿还债务、消费及挥霍,且被告人康某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房地产权证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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