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2001********,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5号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3********,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号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6********,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冉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川TW****号微型车,搭乘一同饮酒的被告人冉某某从汉源县九襄镇交通西路往交通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北路38号外侧路段时,与同车道行驶由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并搭乘彭某某、罗某某的川T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罗某某死亡、王某某、彭某某受伤,川TT****号摩托车、川TW****号微型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泽瑞驾驶川TW****号微型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康某某、冉某某曾交换驾驶位置,由冉某某驾驶川TW****号微型车,当日9时许康某某、冉某某在九襄镇龙池村3组路段被查获,二人成醉酒状态在川TW****号微型车上睡觉。经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罗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撞击、摔跌等)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冉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某、彭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元;冉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0538.1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冉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成
书记员:张 叶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冉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12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18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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