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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群众,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镇**村**组**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9年11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立交桥下,采取用小锯条锯断亮化工程电缆线的方式,盗窃楚楚牌ZR YJV 4*70+1*35电缆线3次,窃得电缆线共46.2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6854元。

1.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立交桥下,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窃得长约20米的电缆线。

2.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立交桥下,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窃得长约7.2米的电缆线。

3.2019年11月23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立交桥下,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窃得长约19米的电缆线。

被告人康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分多次向欧某某(另案处理)销赃,销赃获利约5300元。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电缆线销售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测量、辨认笔录;

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康某某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  青

检察官助理:廖丽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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