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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正行抢夺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11号

被告人康正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开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6年10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正行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康正行在本市白某某三元里街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门人行道,趁途经该处的张某某不备,伸手抢得张戴于颈部的黄金项链1条。经认定,上述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

2.书证: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麦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康正行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正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正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正行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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