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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7时许,被害人康某乙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其家门前清扫树叶,并将树叶堆放于邻居被告人康某甲家后窗下焚烧。被告人康某甲发现后,遂与被害人康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康某甲用拳头对被害人康某乙实施殴打,致康某乙受伤。当日被送往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颅脑损伤、闭合胸部损伤。次日,被害人康某乙因心脏不适再次被送往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0月1日,康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康某乙主要因患**并发左心室室壁瘤形成,心脏破裂,主动脉破裂导致心包填塞、胸腔积血而猝死。司法鉴定对被害人康某乙生前与他人争执并被打致伤与其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作出如下说明:1.康某乙死亡主要系**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2.调查发现康某乙生前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他人殴打,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影像资料片显示,康某乙生前所受损伤未造成胸肋骨骨折,损伤轻微;3.康某乙生前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殴打可导致情绪激动,紧张,进一步引起血压升高,增加心脏负担,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是**病发作的诱发因素。诱因在死亡后果中负有轻微责任,参与度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康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殴打他人的诱因导致被害人因病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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