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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康某甲(绰号康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街道**花园**号楼**室。2014年1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30日因吸毒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3月1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康某甲伙同宋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查询情况、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陈光耀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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