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2020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康某甲谎称要给康某乙介绍女朋友,之后康某甲创建微信号“情毒”与康某乙加为微信好友,虚构离异女性身份与康某乙在网上聊天,骗取康某乙多次微信转账共计3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康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虚构离异女性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