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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31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工人,河南省汝南县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平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到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南两高速公路五标段项目部三工区钢筋棚内,趁无人之机,将钢筋棚内的两套价值人民币2792元的“美的”牌分体壁挂式空调器盗走,藏匿于巴南区双河口镇街上晨汐超市库房内,准备第二天拉回河南老家自用。

次日,被告人康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空调器后发还给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清单等物证;

2.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搜查笔录、购买空调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康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平房**号。联系电话:1319372****

2.案卷叁册、光盘柒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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