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47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号,住在原籍。2016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康某甲向被害人康某乙索要债务,二人在高桥街办南江渡村康某乙的地头发生争执,康某甲用铁锹和拳头将康某乙殴打致伤,康某乙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8月10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康某乙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甲供述;
2、被害人康某乙陈述;
3、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
4、破案抓获经过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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