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5********,汉族,大专,北京**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万科天地小区3号楼大堂内,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处理被告人康某甲醉酒警情时,被告人康某甲拒不配合民警询问,辱骂并用衣服抽打、用脚踢民警杨某某身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5931191151;保证人康某乙,联系方式1340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