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家属楼**号,现住址:河南省新安县**家属楼**号,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6时左右,在孟津县小浪底专线与机场路交叉口处,康某甲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上某某、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又与道路上的行人王某某相撞,此事故造成上某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1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康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康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与张某某、王某某、上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张某某、王某某、上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康某甲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被告人康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安县**家属楼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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