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康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蒙某市老寨乡白牛厂公路自鱼塘村向鸣鹫镇方向行驶。9时50分,行至白牛厂公路K17+20m处时,车辆驶离右侧路面翻坠在白牛厂矿区大门口处,致被害人陶某某、康某乙、李某某当场死亡,康某丙、康某丁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康某甲及乘车人员王某某、康某戊、康某己、康某庚、康某辛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五名被害人均为被告人康某甲的近亲属,且案发后康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康某丙妻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2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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