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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蒋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0********,家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家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在全州县**镇**村委**村架线期间,盗窃电信公司已未使用的电话电缆线,重60.3公斤,经鉴定价值964.8元;

三、2020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在全州县**镇**村委**村架线期间,盗窃电信公司已未使用的电话电缆线,重20.9公斤,经鉴定价值334.4元;

四、2020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在全州县**镇**村委**村架线期间,盗窃电信公司已未使用的电话电缆线,重207.3公斤,经鉴定价值3316.8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电缆线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的供述;4.受害人夏某某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图照;6.价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2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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