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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康某乙等9人开设赌场案、寻衅滋事案、非法拘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康某甲,绰号“包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7********,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小区**室。2006年8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乙,绰号“某某甲”,男,生于1983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生鑫,男,生于1986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6********,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2019年3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现在吴忠监狱服刑。

被告人康某丙,男,生于1991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200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丁,男,生于1998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黑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宁夏海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6********,回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宁夏海原县**乡**村**。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1979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6********,回族,高中文化,原系同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住宁夏同心县**镇**小区。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生于1992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2018年1月4日因吸毒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丁生鑫、康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丁生鑫、黑某某、马某甲、田某某、康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赌博罪,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丙、康某丁、康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丙、康某乙、丁生鑫、童某某(另行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合并审查,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康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康某乙、康某丙、丁生鑫、康某丁等人在一起,在同心县下马关镇、豫海镇、“同红”公路山沟内等地开设赌场,为索要赌债和扬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殴打、持凶器威胁、追逐、恐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康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康某乙、康某丙、丁生鑫、康某丁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4年底以来,在同心县豫海镇市场巷子后面康某贵院落内的房子里,被告人康某甲提供麻将等赌具,与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乙、丁生鑫、童某某(另行处理)、马某丙(在逃),组织马某丁、马某戊、周某某、杨某某、丁某甲(已死亡)采用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康某甲在赌场上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每锅赌注1000元至5000元不等,涉案赌资达40余万元。在生海宾馆房间内,被告人康某丙组织谭某甲、马某戌、顾某某采用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上不封顶,康某丙抽头渔利1000余元,并给谭某甲出借赌资3万元,让谭某甲将借条打给马某戌。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同心县下马关镇西沟村康某兰家的老院子内,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丙在该老院子房间内放置两台麻将机组织马某己、马某甲、顾某乙、马某辛、丁生鑫等多人多次采取划水麻将或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康某甲、康某丙负责招引参赌人员,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抽头渔利;被告人康某乙负责放哨、买东西;被告人康某丁负责记账、打扫卫生。赌注200元至1000元不等,每局限定三小时,抽头渔利700元至1000元不等,平均每天抽头渔利4000余元以上,每月开设赌场10余次以上,持续开设赌场3个月以上,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12万余元以上,赌资150余万元以上。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同心县至红寺堡的山沟里,被告人康某甲在一外号叫“某某乙”的男子开设的赌场上多次(八九次)与“某某乙”轮换按照每局10%抽头渔利;马某辛负责放板收利息,康某乙、康某丙负责看场子及送水,六七个中宁人负责放哨,赌场采取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至少1万元到2万元不等,每场持续三四个小时,在场人数约70余人,参赌人数约20余人,每次抽头渔利8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数额60余万元以上。

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初,在下马关镇三山井北侧沟内,被告人康某甲搭设帐篷组织人员开设赌场三次以上,赌场上采取摇骰子押单双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康某甲负责组织招引参赌人员,向参赌人员放板,并按照见红点向每人押注的赌资各抽取100元进行抽头渔利;康某丙、康某乙、马某辛负责看场子。每局三个小时左右,每次参赌人数少则20余人,多则50余人不等,康某甲每场抽头渔利5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15万余元以上。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20日晚23时许,在同心县下马关镇新起点烤吧门口,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丁和康某飞与康某己因口角发生打架。后被告人康某甲纠集被告人丁生鑫、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康某豹(在逃)、马某辛(在逃)到下马关镇南关村80后台球室找康某己理论,康某甲、丁生鑫、康某丁先进入台球室质问康某己为何殴打康某丙时,康某丁在康某己面部打了一巴掌,康某己遂拿起卡座上的烟灰缸在康某甲头部砸了一下。随后,康某甲、丁生鑫、康某丙、马某辛(在逃)、康某豹(在逃)从车后备箱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与康某丁、康某乙到台球室内殴打康某己。期间,康某豹、康某乙将马某勇进行殴打,康某丙将台球室内的十根台球杆在地上戳折,用折了的台球杆将台球桌桌布戳破损坏,康某甲等人在殴打康某己的过程中,将该台球室内一个台球桌边损坏,一个卡座,一把门锁损坏。案发后,康某甲等人向台球室业主康甲某赔偿损失6000元,其中杜某某支付3000元。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2040元。

2.2018年01月18日晚,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在同心县下马关镇邮局西侧巷内兄弟会KTV酒后路过888包间时,与康某甲同行的杨某甲发现欠其钱的马某癸在该包间内沙发上坐着,便进去与马某癸理论。这时康某甲到马某癸跟前与康某乙一起将马某癸按倒在沙发上进行殴打,旁边在场的杨某甲和陆某某、马某英拉住康某甲、康某乙并将他们推到包间外大厅内,后马某癸从包间出来质问康某甲、康某乙为何要殴打自己。康某甲、康某乙又到马某癸跟前拳打脚踢,用啤酒瓶、烟灰缸砸,将马某癸打晕倒地后将酒瓶内的啤酒全部浇在马某癸头上。这时被告人马某辛(现在逃)和丁生鑫来到现场与同时到场的马某英等人围在一起,马某英等人喊着让不要再殴打马某癸,于是马某辛到马某英跟前殴打马某英。同心县公安局下马关派出所处警民警到现场后询问情况期间,马某辛(现在逃)到马某明跟前用拳头殴打马某明右脸部,康某甲用拳头殴打马某武面部,后被派出所的处警民警制止。经同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马某癸、马某英伤情系轻微伤。

3.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晚上21时许,在同心县回中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某乙驾驶一辆黑色CRV车辆和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康某甲将被害人谭某甲骑着的摩托车逼停,并下车围堵谭某甲。谭某甲因惧怕康某甲和马某乙殴打自己,便将摩托车丢下转身往二小方向逃跑,被马某乙开车挡住。马某乙下车后拿着一根木质的棒球棒与康某甲威胁谭某甲再跑就打折腿。随后马某乙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康某丙到场。康某丙到场后将谭某甲拉到CRV车辆的后排座上,让马某乙驾驶车辆将谭某甲拉到阳光网吧对面的烧烤店。康某丙将谭某甲拉到该烧烤店二楼包厢内向谭某甲索要赌债过程中,在谭某甲的身上打了几拳,在肚子上踢了几脚,马某乙在谭某甲的脸上扇了几巴掌,并要求谭某甲将打给马某戌(绰号“某某丁”)的借条打给康某丙,谭某甲不同意。康某丙拿出一把刀子威胁不打条子就弄死谭某甲,后谭某甲被逼无奈就将原来打给马某戌的3万元钱的借条打给了康某丙,康某丙将原来打的借条当场烧毁,并将谭某甲的摩托车扣押抵债。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03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电话约锁某某、白某某至同心县预旺镇黄河宾馆一楼房间内,锁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和被告人黑某某轮流坐庄采用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丁生鑫负责放板。赌博过程中,丁生鑫先后给白某某提供赌资20000元,白某某将黄河银行卡交给丁生鑫先转账还款10000元,后白某某回到家中将转账的10000元通过电话联系银行客服予以撤销。

2017年03月29日09时许,被告人丁生鑫伙同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黑某某、田某某、马某甲、马某辛(在逃)、马某丙(在逃)将白某某强行拉到下马关镇西沟村垃圾场东侧的沟内,采用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白某某索要赌债。期间,康某甲指使康某乙、黑某某将白某某停放在外父家门口的黑色江淮轿车开至下马关镇派出所斜对面的路边,后康某甲、丁生鑫、田某某、马某丙、马某辛、马某甲将白某某拉至同心县下马关镇南关村的加气站附近,康某甲将白某某放在江淮车挡阳板处的一万余元现金取走充抵赌债,并逼迫白某某向朋友借钱还剩余欠款。白某某被逼无奈向朋友马某D借款7000元转至康某甲账户,向锁某某借款2000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丁生鑫,当晚20时许才让白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车辆、羊镐把、赌具等;

2.书证: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白某某、马某癸、康某己等人陈述;

4.证人马某己、顾某乙、马某D、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康某甲等9人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丙、康某乙、康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涉案赌资累计200余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累计90余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丁生鑫、马某乙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被告人康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丁生鑫、黑某某、马某甲、田某某为强行索要赌债,采取辱骂、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丁生鑫、康某丙、康某丁、黑某某、马某甲、田某某、马某乙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康某乙、康某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康某丁、丁生鑫、马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甲、丁生鑫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康某乙、黑某某、马某甲、田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丁生鑫、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康某甲、马某乙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丁生鑫、康某丙、康某丁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生鑫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万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丙、康某乙、康某丁、黑某某、马某甲、田某某、马某乙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丁生鑫现在吴忠监狱服刑。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5.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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