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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行医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乡村医生,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9日、10月29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天马村康厝36号开设诊所,但该场所并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3月31日上午,被害人陈某甲到上述诊所找被告人康某某治疗感冒,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消炎给陈某甲注射了一针庆大霉素,陈某甲随即出现抽搐现象,被告人康某某立即又给陈某甲注射一针盐酸肾上腺素,几分钟后陈某甲即死亡。后陈某甲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及卫生部门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康某某等候在现场。当日,被告人康某某即与陈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对陈某甲诊疗过程中的用药为可以使用,但不很恰当,存在一定的用药不合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调解协议书、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复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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