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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6〕94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6月21日补查重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2日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到马白镇方山村委会大树脚村民小组开展工作时,在被告人康某某家门前菜地里发现大量罂粟苗。经查,该罂粟苗系被告人康某某外出务工时采摘的罂粟果实在自家门前菜地里种植的。经铲除清点,其所种植的罂粟共有807株。经鉴定,康某某所种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检验出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种植807株罂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16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476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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