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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朝阳区程田古玩城**座**楼**室,文玩店铺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8年12月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1,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1010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2,女,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207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240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3,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10107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北京市西城区**典当行阜城门外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3月2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吉林市森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完毕,并以被告人王某1、王某2、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王某3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制品是犯罪行为,于2018年初,以营利为目的,将一件野生犀牛角壶、一个野生犀牛角手镯、一块野生犀牛角素牌子交给被告人王某1代卖,王某1现金付给康某某人民币2万元,微信转账给康某某34400元,尚欠康某某人民币30000元。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2019-89-1野生犀牛角壶净重182.3克,2019-89-2野生犀牛角手镯净重49.1克,2019-89-3野生犀牛角素牌子重43.2克,上述物品均为奇蹄目犀科现生动物角(犀牛角)加工制成,合计净重274.6克,参考案值68650元。

被告人王某1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制品是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卖野生犀牛角制品,加价出售后赚取差价。2018年1月份和2月份,王某1把七颗野生犀牛角珠子、康某某的野生犀牛角壶、野生犀牛角手镯、野生犀牛角素牌子加价后交给王某2代卖,王某1在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4日之间,收到王某2和熊某某的微信转账共计108400元,野生犀牛角壶钱款未付清,其他野生犀牛角制品钱款均已付清。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七颗野生犀牛角珠子净重47.5克,野生犀牛角壶净重182.3克,野生犀牛角手镯净重49.1克,野生犀牛角素牌子重43.2克,上述物品均为奇蹄目犀科现生动物角(犀牛角)加工制成,合计净重322克,参考案值80500元。

被告人王某2明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犀牛角制品是犯罪行为,与其丈夫被告人熊某某商量后为被告人王某1代卖野生犀牛角制品。2018年1月份和2月份,王某2从王某1处取走七颗野生犀牛角珠子、一件野生犀牛角壶、一个野生犀牛角手镯、一块野生犀牛角素牌子,随后将上述野生犀牛角制品交给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在2018年1月22日和2018年2月2日两次找到北京宝瑞通典当行阜成门外店店长被告人王某3,将上述野生犀牛角制品交给王某3办理典当,典当所得被熊某某用于偿还本人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欠款。王某2在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日之间通过自己微信转账给王某193400元和让熊某某微信转账15000元共付款给王某1108400元,野生犀牛角壶钱款未付清。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七颗野生犀牛角珠子净重47.5克,野生犀牛角壶净重182.3克,野生犀牛角手镯净重49.1克,野生犀牛角素牌子重43.2克,上述物品均为奇蹄目犀科现生动物角(犀牛角)加工制成,合计净重322克,参考案值80500元。

被告人王某3明知熊某某非法收购野生犀牛角制品是犯罪行为,于2018年1月22日和2018年2月2日,两次为熊某某办理野生犀牛角典当业务,共典当七颗野生犀牛角珠子、一件野生犀牛角壶、一个野生犀牛角手镯、一块野生犀牛角素牌子等物品,典当金额分别分88110元、64614元、62656元,绝当后,上述野生犀牛角制品保存在宝瑞通典当行阜成门外店内,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七颗野生犀牛角珠子净重47.5克,野生犀牛角壶净重182.3克,野生犀牛角手镯净重49.1克,野生犀牛角素牌子重43.2克,上述物品均为奇蹄目犀科现生动物角(犀牛角)加工制成,合计净重322克,参考案值80500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8年12月5日将被告人康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程田古玩城内抓获;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告人王某1在北京市东城区抓获;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告人王某3在北京市西城区宝瑞通典当行阜成门外店抓获;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某2、熊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到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  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员基础信息、王某1与康某某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康某某与微信名王某4家(张某某)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当票及典当物品图片、王某1指认赃物的图片、王某2通过微信给王某1的转账记录、熊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1的转账记录、北京**典当行给熊某某典当物品转账记录及典当协议、王某1与王某2的交易微信聊天记录、王某1与马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马某某与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万某某与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钟某某与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祁某某与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沈某某与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各种野生犀牛角制品图片、康某某与微信名为豆豆、军某某、饶某某、京某某爸爸、京章哥、A淑女等人的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钟某某、万某某、祁某某、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王某1、王某2、熊某某、王某3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王某1、王某2、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王某3明知他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是犯罪而为其典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王某1、王某2、熊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3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1、王某2、熊某某、王某3现在驻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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