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赵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作为河北银江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该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发展代办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6.81万元,返还0.7万元,造成损失25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解;4.审计报告;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赵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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