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五常市**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以投资玉米、民宿等项目为名,通过邀请投资人现场考察、投资人互相介绍的方式公开宣传,许诺高额利息,并在本市南开区永基花园设立办公室,雇佣工作人员,以五常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以交付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非法募集公众资金,用于其经营的各项生意。经审计,归集出询问笔录记载的合同金额16.00万元,返还金额人民币0.60万元,损失金额人民币15.40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

2020年7月13日,侦查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康某某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商资料、合同、收据、银行流水、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震

检察官助理:晏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封房产见卷宗证据卷第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