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路42号成立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散发传单方式,向社会群众宣传公司投资实体企业、房产抵押借款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并以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社会群众前来投资。2015年2月后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返还投资人本息,康某某潜逃。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从30余名群众中非法吸收存款364万余元,支付利息9万余元,下欠本金35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集资参与人证言;
5、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信息;
7、扣押笔录;
8、托理财协议书、投资凭证、承诺函、利息支付表;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法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支付高额利息方法,引诱群众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审计报告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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