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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7********,蒙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苏木**嘎查**艾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年3月6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被告人康某某在科尔沁右翼前旗**苏木**嘎查**山东坡、**西岸的草原上修建一座平房用于放牧,并在房屋周围开垦防火道。2014年至2018年的每年春天,被告人康某某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过草原监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自家红色“**牌”农用拖拉机安装悬挂犁对防火道进行扩边开垦,种植经济类农作物。经鉴定,康某某毁坏的草原面积为2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草原毁坏程度鉴定意见书及开垦草原地块遥感影像图、草原毁坏面积测量报告;5. 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 4 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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