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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康某某先后从淘宝网、居住地的五金店等处购买瞄准镜、射钉器、钢管等配件材料,通过组装、焊接等方式,将所购配件材料非法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的枪支。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7mm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0年9月18日1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至被告人康某某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将其抓获,并依法搜查了其住所,查获并扣押了上述枪支一支、射钉弹26发、钢珠2袋。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淘宝支付宝截图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痕)字[2020]310号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2月30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37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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