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庄**户**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康某某与谭某某在阜阳市太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被告人康某某常年在外务工。2016年左右认识了淮北籍男子任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康某某隐瞒其未与谭某某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任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公开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三名子女。
另查:被告人康某某曾于2012年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谭某某离婚,2012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谭某某离婚,2016年2月29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2018年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谭某某离婚,2018年12月9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康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朱娄行政村一组13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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