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7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至17日间,被告人康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宿舍楼旁的仓库内,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现场或者手机微信销售的方式,利用“六合彩”组织参赌人员董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人以上进行赌博,赌资人民币2718元。2019年9月17日20时许,康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作案OPPO牌A59m型手机1部、六合彩单据2张及赌资人民币50元。案发后,康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涉案赌资2668元。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OPPO牌A59m型手机1部、六合彩单据2张及赌资人民币50元;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在有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镇**村**号。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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