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幢**单元**楼**号,2009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主要犯罪地、户籍所在地均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7月13日,被告人康某某入住宜宾市叙州区鱼王桥44号“鱼王桥宾馆”17号房、14号房。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康某某在该宾馆17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汪某某一起烫吸冰毒。2020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在该宾馆14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王某某、屈某某三人烫吸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康某某检举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江
检察官助理:李 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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