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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路**号**单元**房。2019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3月始在百度贴吧注册“**”和“**”两个账户,在网上以低价购买莫达非尼药片(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和唑吡坦药片、佐匹克隆药片(均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然后在网上以高价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闲鱼平台收取毒资,从中牟利。2020年5月17日晚,群众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康某某加为好友。次日,双方商定陈某某以人民币400元向康某某购买“莫达非尼药片”1盒共50粒。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康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400元给康某某,并将收货地址(深圳市盐田区**道**号**栋丰巢快递柜)等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康某某。5月19日下午,陈某某收到顺丰快递取件信息,遂向民警举报。民警在深圳市盐田区**道**号**栋丰巢快递柜查获包裹一件(单号:SF10745********,寄件人:徐某某,收件人:绍子),在包裹中提取标有“Modafinil Tablets USP”字样的药盒1盒,内有白色片剂5板共50粒。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共重0.94克,从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2020年6月1日,群众孙某某通过微博联系萱某某(现在逃),双方商定孙某某以人民币348元向萱某某购买“唑吡坦药片”1盒共20粒。孙某某通过萱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348元给萱某某,并将收货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栋)等信息发送给萱某某。萱某某以1盒“唑吡坦药片”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找被告人康某某购买,通过微信付款,并将收货地址告知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康某某直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0876********,寄件人:徐某某,收件人:孙先生)将药品邮寄给孙某某。6月2日,孙某某收到康某某邮寄的“唑吡坦药片”1盒共20粒(已被孙某某服完)。

2020年6月3日,群众孙某某又通过微博联系萱某某,双方商定孙某某以人民币696元向萱某某购买“唑吡坦药片”2盒共40粒。孙某某通过萱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696元给萱某某,并将收货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栋)等信息发送给萱某某。萱某某以1盒“唑吡坦药片”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找康某某购买,通过微信付款,并将收货地址告知康某某。康某某直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0876********,寄件人:徐某某,收件人:孙先生)将药品邮寄给孙某某。6月4日,孙某某收到康某某邮寄的“唑吡坦药片”2盒共40粒(已被孙某某服完)。

2020年6月6日,民警在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康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在康某某住处的一个行李袋内查获标有“Modafinil Tablets USP”字样的药盒一盒,内有白色片剂10粒(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净重1.01克,从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标有“Stilnox”字样的铝塑包装片一片,内有白色片剂17粒(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净重0.38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标有“海石酸唑吡坦”字样的药盒一盒,内有白色片剂20粒(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净重0.38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标有“迷纯”字样的瓶子一个,内有不明液体15毫升(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为不明液体,体积15毫升,从中检出氯氮平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照片说明,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粤中一鉴 [2020] 毒(1)鉴字第1163号、1492号、1493号、1494号、14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玉晔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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