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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细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康某某与彭某甲(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赵某乙(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严某某(在逃)等人合谋,在长沙县星沙镇、长沙市雨花区、安仁县**镇短期租赁办公场所开设虚假公司,招引客户到公司“谈生意”,以签订业务合同为诱饵骗取客户信任后,让客户垫付写码金,帮忙到当地地下六合彩庄家写码下注。码单被接受后,如果中了码就与庄家结算,如果没有中码则“跑单”(即离开当地,不支付赊账写码单的钱),借此牟利。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提供其建设银行账户收取中码结算款后,与其他人按约定分钱。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2018年3月20日,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定金租用了**城*座**楼**号办公室成立虚假公司,刘某某冒充老板,严某某冒充老板娘,被告人康某某、赵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等人冒充业务员。一伙人在“公司”附近寻找作案目标。2018年3月22日中午,严某某以需要购买大量的木地板为由,让**生活馆店主雷某某到公司商谈。第二天,雷某某带上样板与表妹王某丙根据严**通过微信发送的地址到“公司”谈生意。严**将雷某某与王某丙带到办公室介绍给了朱某某冒充的“杨总”。朱某某谎称想开宾馆,需要购买数百平方的木地板。之后,雷某某与朱某某选定了样板,商定了价格。朱某某称到时候联系雷某某去量面积,雷某某有事便离开了,王某丙则留在“公司”喝茶。喝茶期间,朱某某问王某丙是否有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渠道,因为王某丙平时也买码,认识一些收码单的人,便告诉朱某某可以找一下。过了一两天,朱某某通过微信问王某丙是否联系好买码的渠道,并约她到“公司”详谈。到“公司”商谈后,王某丙见“公司”规模比较大、比较正规,而且朱某某许诺和她各分一半的“水钱”(写码金额提成),便答应了帮朱某某赊账报码单。之后,王某丙多次替朱某某报码单,其中四次中码,共获利98630元。王某丙将每期中码结算的钱存入朱某某提供的康某某的银行卡中。最后一期王某丙替朱某某报的码没中单后,朱某某、康某某等人未支付买码的钱便离开“公司”,与王某丙失去联系。

2018年3月底,刘**在雨花区嘉熙中心租用办公室成立虚假公司,刘某某冒充老板,严某某冒充老板娘,被告人康某某、赵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等人冒充业务员。2018年3月27日,朱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路广济桥量身定制店称想定制大量工作服,让店老板谭某乙到长沙市雨花区**写字楼商谈。第二天下午,谭某乙带上样板西服到**写字楼下,朱某某将谭某乙带到“公司”办公室,随后将其介绍给“老板娘”严某某。严某某跟谭某乙说要定制四五十套西服,双方谈好了价格。之后,严某某与谭某乙拉家常,问谭某乙买不买“地下六合彩”,有没有熟人接“地下六合彩”的单。谭某乙便将其朋友徐某某的微信名片发给了严某某,并把严某某及“公司”的情况告诉了徐某某。严某某添加徐某某的微信后,在聊天中声称其丈夫是*镇的公务员,认识很多大老板想购买“地下六合彩”,想报到徐某某处,并约定平半分“水钱”。徐某某便同意以赊账形式替严秋兰报单。之后,徐某某多次替朱某某报码单,总共中码结算金额为118470元。徐某某将每期中码结算的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和支付宝的形式转给了严某某提供的康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最后一期徐某某替严秋兰报码61000余元未中,严某某等人未支付买码的钱离开“公司”,与徐某某失去联系。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康某某与朱某某、赵某某、彭某某与谢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七人驾乘两辆轿车来到安仁县**镇。次日上午,康某某以开办汽车新能源公司为由与王某甲签订租房协议,租用其位于七一广场**宾馆隔壁的二楼办公室并通过微信预交了2000元定金。之后,七人在安仁县城寻找目标。朱某某和谢某某驾车到安仁县永乐江镇东方**路陈氏棉业家纺店,以开宾馆需订购床上用品为由,约**店主陈某某第二天到公司与老总洽谈。2018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陈某丙与儿子陈某甲根据朱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的位置带样品到了“公司”楼下。陈某丙和陈某甲由谢某某带至二楼大厅,再由朱某某带至二楼办公室与冒充老板的被告人赵某某商谈,其他人假装在大厅里上班。陈某丙与赵某某就床上用品的材质、价格进行了商谈,并选定了样板图片。赵某某表示等实际样板发过来后再与陈某丙签订合同,并让陈某丙与朱某某商谈其他事宜。陈某丙答应后离开了办公室。下午17时许,朱某某驾车到陈某丙的家纺店询问厂家是否已发送样板,并说明第二天可以签订合同。随后,朱某某问及地下六合彩的事情。听得陈某丙说偶尔购买地下六合彩,朱某某以其刚到安仁,没地方报码单为由,让陈某丙帮忙到写码单的人那里报单。想着朱某某的“大公司”和承诺的“大订单”,陈某丙答应了朱某某。朱某某离开家纺店回到“公司”办公室后与其他六人驾车离开了安仁县,随后通过微信将买码的数字发给了陈某丙,陈某丙便联系了写码单的谭某甲,将朱某某发给自己的数字报给谭某甲,买码金额总计15330元。当晚开码后,陈某丙替朱某某报的数字均未中码,陈某丙将结果告知了朱某某,并向谭某甲垫付了买码的钱。之后,朱某某等人与陈某丙失去联系。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康某某到安仁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所得退赃15000余元退还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协议、旅馆住宿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谭某甲、戴某某、雷某某、陈某乙、谭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徐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已判决人员朱某某、赵某某、彭、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与照片;

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帮其赊账在地下六合彩庄家处投注,金额达119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安仁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康某某现金一万五千元整。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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