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星区**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甲了解到双峰县太平寺到青树坪镇正准备修路,且已经开始招投标,就想找关系承包该修路的部分工程。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康某某,康某某经了解后告知王某甲双峰县青树坪至太平寺公路已经开始招投标,娄底**公司已经成立项目部在投标,其可以找关系从娄底**公司处分包部分工程给王某甲做。之后,康某某以分包工程需要押金、保证金以及找关系请客、送礼等需要资金的名义问王某甲要钱,从2016年6月份至同年9月份,康某某从王某甲处先后拿了10万余元。之后,王某甲介绍被害人王某乙、贺某某给康某某认识。2016年8月4日,康某某与王某乙签订了《护坡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康某某就以承包石方护坡施工工程需要押金为由,问王某乙要2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又向王某乙借了5000元。2016年9月份,康某某与贺某某贺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贺某某当场支付了2.5万元。2016年9月份,康某某发现其原来联系分包工程的娄底**公司的“李志军”已经无法联系,娄底**公司也没有中标双峰县青树坪至太平寺公路改建工程,其已经无法分包到该条路的工程。但是康某某并没有如实告知王某甲、王某乙和贺某某,而是以需要继续找关系才能分包到双峰县青树坪至太平寺公路改建工程的部分工程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甲的钱财共计5万元,骗取贺某某5000元,并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之后,王某甲、王某乙、贺某某多次过问工程承包情况,但是康某某虚构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2018年4月17日,王某甲、王某乙、贺某某将康某某扭送至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在康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为退还给王某甲10万元、王某乙2.5万元、贺某某3万元,王某甲、王某乙、贺某某三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砌石方护坡工程承包协议》、收条、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映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