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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051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因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在****网发布虚假的房屋出租信息。2019年1月27日,被害人廖某某廖某某欲承租遂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康某某以缴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账号**********)。同年1月30日,被告人康某某又以预付三个月房租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转账13000元人民币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账号*********)。随后,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取消与被害人廖某某的联系。

同年4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湖南省涟源市**镇**区**组**号*楼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同年5月22日,被告人康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4000元,取得被害人廖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康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涉案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ATM柜员机录像光盘二张(附截图)、被害人廖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注册资料光盘一张、被害人廖某某提供的银行收款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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