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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女,28岁)、秦某某(男,27岁)虚构能够低价购买苹果手机的事实,后以帮助购买苹果手机等为由,分多次骗取刘某某、秦某某现金共计74000元。

2、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华强电子世界一楼**店,向被害人翟某某(男,29岁)要求购买1台组装台式电脑,双方商定好价格,后康某某伪造汇款凭证发送给翟某某,将该台式电脑(价值11158元)骗走。后在翟某某报警及不断催要下,康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翟某某微信转款1500元。

3、2018年8月21日,被害人潘某某(女,28岁)得知被告人康某某处可以购买苹果手机,遂微信联系康某某欲购买手机,康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骗取潘某某手机款6500元后,一直未交付手机。后在潘某某报警及不断催要下,康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返还潘某某2000元。

4、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齐鲁国际大厦威廉百货**维修店,向被害人邢某某(男,42岁)要求购买2部苹果手机,双方商定好价格,后康某某伪造汇款凭证发送给邢某某,将2部苹果手机(价值15405元)骗走。

以上,被告人康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03563元,骗得的电脑、手机均被康某某出售用于归还欠款等,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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