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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康某某,化名“张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9199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组,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化名“张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公园牡丹桥附近,通过搭讪的方式分别与陈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结识,谎称自己是做建筑、水电工程生意的老板,在后续交往过程中,骗取三被害人的信任,分别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妹妹钱包被偷、需要疏通关系、其公司需要用资金进行周转、施工工地没给其结账等理由多次骗取陈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钱财,三人共被骗取人民币合计190600元,其中:骗取陈某某148600元,刘某某20000元,魏某某22000元。康某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4、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伟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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