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0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街**号**单元**楼西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林某甲、邢某某(美籍华人,在美国居住)欲合伙在国内购买KN95口罩3万个,邢某某通过中间人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康某某,康某某因从网上得知东莞市的“广东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KN95口罩,于是冒充**公司的股东骗取陈某某、林某甲、邢某某等人信任。4月26日,康某某伪造了**公司的电子合同专用章和林某甲、邢某某等人签订了购买3万个KN95口罩的电子合同,合同总金额208500元。4月29日林某甲委托在佛山市南海区的姐姐林某乙转账62556元订金至康某某的银行账户。5月1日,康某某从广东省**防护用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5.5元/个,购买了3000个口罩从东莞**镇寄往美国,运费3500元。之后,康某某便不再发货,并编造谎言称余下的口罩都已发货,没收到货的原因为物流延迟或者被海关查扣。2020年7月17日被害人林某甲委托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亲属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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